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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預付機制,不低于30%
今日傍晚(12月17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意見指出,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建立預付機制。
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后,醫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
國家將全面實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治理高值醫用耗材的決策,積極主動發揮醫療保障部門作用,完善支持、引導、保障措施,推動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結果平穩落地實施,制定本意見。
集中采購,患者按中選價格使用
國家醫保局強調:規范平臺掛網和配送工作。
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在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患者按中選價格使用。
對于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要按照性能與價格相匹配的原則,考慮與中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系,引導和鼓勵相關企業將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的要求。要加強供需雙方對接,確保中選企業與所有協議采購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及時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必須按規定回款,全省監控
國家醫保局強調: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
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根據中選產品的中選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采購產品及數量,測算各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金額。
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建立預付機制,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后,醫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并要求醫療機構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在落實醫療機構貨款支付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鼓勵醫保經辦機構或采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省級醫保部門要對預付政策落實和醫療機構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
以中選價為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
國家醫保局強調: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
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以中選價為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各地可根據實際交易價格合理設定醫保支付標準高限,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高限的產品,原則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各地應采取措施,兩年時間內,逐步調整支付標準,使其不超過最高中選價。應統籌考慮掛網價、患者自付比例和醫保支付標準高限的設定,避免患者費用負擔增加。
醫保資金結余部分,醫療機構留用
國家醫保局強調: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
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有關規定,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指導統籌地區對冠脈支架集采范圍內品種實施醫保資金單列預算管理,醫保資金節約部分,經考核按不高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余留用的比例由醫療機構結余留用。
開展按病種(病組)等方式付費的地區,在確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調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以后按規則定期調整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
各種激勵方式應做好銜接,避免重復。
特殊情況,可按實際調整手術價格
接受冠脈支架植入手術的外地患者占比大、相關醫療服務項目現行價格明顯低于全國中位價格和周邊省份價格的省份,可結合當地實際,適當調整冠脈支架植入手術價格。
其他省份按照國家醫保局等4部門印發的《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要求,加快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
各地醫保部門應指導醫療機構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將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要加強監督落實,確保參加冠脈支架集采的醫療機構按購銷合同完成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
協議采購量完成后,仍應優先使用中選品種。各地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大對線上采購的監控力度,杜絕醫療機構線下采購等不規范采購現象。各地醫保部門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監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集中采購結果情況,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
對采購周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選產品采購量的,相應扣減其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
各地要深刻認識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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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