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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晚間,北京市醫保局發布了一項DRG除外支付辦法,明確創新藥、創新醫療器械、創新醫療服務項目可以不按DRG方式支付,單獨據實支付。
DRG是帶量采購、國家醫保談判之外,又一個醫保控費的核心手段,創新藥、創新器械及創新醫療服務項目能夠豁免此控費手段,無疑將大大鼓勵醫藥創新。
具體而言,符合要求的創新藥/創新醫療器械,其創新性主要需要滿足兩點:
1.三年內(指含申報年及之前的兩個自然年,下同)經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醫療器械;三年內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適應癥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三年內新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三年內由于價格調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
2.臨床效果較傳統藥品/醫療器械有較大提升。
與此同時,申報的創新藥/醫療器械,需要全市累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病例達到50例以上,罕見病不受例數限制。
而針對創新醫療服務項目,其創新性體現在:
1.公立定點醫療機構三年內在本市批準設立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具體包含醫療保障部門已轉歸統一定價的項目,以及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暫行)》(京醫保發〔2022〕5號)要求履行了價格備案程序的項目;非公立定點醫療機構三年內在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2.在操作途徑、操作方法、解剖部位、適用范圍等方面有技術創新。
3.臨床效果較傳統診療項目有較大提升。
與此同時,申報的創新醫療服務項目,需要全市累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病例達到15例以上,罕見病不受例數限制。
政策原文網址://ybj.beijing.gov.cn/swdt/2020_tzgg/202207/t20220713_2771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