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中,提出了7項任務:
強化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和動態調整
扎實做好醫療服務價格日常管理工作
突出體現對技術勞務價值的支持力度
新增價格項目著力支持基于臨床價值的醫療技術創新
提升現有價格項目對醫療技術的兼容性
正確處理醫療服務價格和醫藥集中采購的關系
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工作的主動性、科學性、規范性
本文就與醫療器械企業相關性強的部分進行解讀,并附上通知全文。政策,還需逐字閱讀原文,才能加深理解。
01
“進一步做好”,這是前期政策的延續?
《通知》是前期政策的落實和延續,思路不變。
2021年9月1日,國家醫保局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指出價格監測考核機制是改革試點平穩實施的重要保障。要強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運行情況評估,發揮監測考核評估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
2021年9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提出“適應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特點,建立并完善部門間相互配合、協同監管的綜合監管制度。大力推進部門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促進監管結果協同運用”。
此次《通知》提出“做好醫療服務價格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監管”等要求,從患者的角度考慮,這些做法能夠提升患者并且適當減輕負擔;從醫院的角度來說,這能夠優化管理水平,同樣有助于提高患者滿意度。
02
結構調整、有升有降?
體現“服務”的本質——醫務人員勞務價值。
涉及人力成本、技術勞務價值的(治療、手術、中醫),可能漲價;而以耗材/藥品為主要成本的項目(檢驗),可能降價。
一如既往的,要降低患者不合理支出,降低患者負擔,提升看病就醫的幸福感。
同時,也要使醫務人員的付出和薪酬,能夠相匹配,以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通知》提出,要充分聽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專業性意見建議,優先從治療類、手術類和中醫類中遴選價格長期未調整、技術勞務價值為主(價格構成中技術勞務部分占比60%以上)的價格項目納入價格調整范圍,每次價格調整方案中技術勞務價值為主的項目數量和金額原則上占總量的60%以上,客觀反映技術勞務價值,防止被設備物耗虛高價格捆綁。這是讓醫院里專家體現其價值所在,避免出現因耗材捆綁專家的技術導致的價格虛高,進一步體現醫護人員勞動的價值。
《通知》要求,總結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專項調整經驗,按照技術勞務與物耗分開的原則,科學把握檢查化驗項目價格構成要素,通過集中采購等多種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動項目總價合理下降,切實向群眾傳導改革紅利。
關于醫院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的價格,此次《通知》要求,對于社會捐贈和應使用政府性資金購買的大型檢查治療設備,測算項目定價成本時,應按公益性原則扣除設備折舊、投資回報、還本付息等費用,主動將大型設備檢查治療項目納入動態調整范圍,持續降低偏高價格。對于老百姓來說,這可能意味著今后去醫院做檢查和治療的費用會進一步降低。醫院在采購設備和做檢查的時候,讓醫保買單的部分會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03
支持基于臨床價值的醫療技術創新
新增價格項目,著力支持基于臨床價值的醫療技術創新,政策鼓勵創新趨勢進一步明朗。
《通知》指出,“要加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受理審核進度,旗幟鮮明支持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對優化重大疾病診療方案或填補診療空白的重大創新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對以新設備新耗材成本為主、價格預期較高的價格項目,做好創新性、經濟性評價”。
新增價格項目,一直是政策創新重點所在,在去年方案加快申報審核基礎上明確細則,開辟相關綠色通道和評價,有望加速創新項目的定價及應用。
附上原文全文: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近年來,各地持續完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結構更加優化,比價關系不斷改善,與相關改革協同發展顯著加強,對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同時工作中也存在宏觀管理相對薄弱、價格杠桿功能發揮不充分、項目管理引導作用不突出等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醫療服務價格工作的決策部署,結合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精神,穩妥有序做好現階段醫療服務價格工作,強化基本醫療服務公益屬性,促進醫療服務創新發展,保障群眾獲得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和動態調整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是重要的經濟和民生事項,在管理過程中要堅決貫徹公立醫療機構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體項目、價格和政策上切實體現公益性。要堅持穩中求進、穩妥有序的工作基調,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并實質性運行,使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時機、節奏、規模與經濟社會總體形勢、政策取向、醫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適應。要在省級層面統一動態調整機制的具體規則,明確啟動條件和約束條件,健全價格調整程序、規則、指標體系,避免各行其是。按照設定的調整周期和觸發機制做好評估,符合條件的,及時在總量范圍內有升有降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積極靈活運用醫療服務價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確保群眾醫藥費用總體負擔不增加。
二、扎實做好醫療服務價格日常管理工作
要主動規范完善醫療服務價格日常管理的內容、方式和工具,通過日常管理的具體措施將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傳導至各方面。對價格項目的具體執行切實擔負起管理職責,做好內涵邊界、適用范圍等政策解釋,及時回應臨床關切。落實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報告制度,提高報告質量,確保上下聯動、橫向協同。編好用好醫療服務價格指數(MSPI),逐步將指數納入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和管理的指標體系,根據指數反映的變化趨勢等,相應采取積極、穩健或謹慎的醫療服務價格總量調控和動態調整措施。強化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監管,對不規范執行政府指導價等行為,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必要時采取函詢約談、成本調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三、突出體現對技術勞務價值的支持力度
充分聽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專業性意見建議,優先從治療類、手術類和中醫類(指國家醫保局“醫療服務項目分類與代碼”編碼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項目)中遴選價格長期未調整、技術勞務價值為主(價格構成中技術勞務部分占比60%以上)的價格項目納入價格調整范圍,每次價格調整方案中技術勞務價值為主的項目數量和金額原則上占總量的60%以上,客觀反映技術勞務價值,防止被設備物耗虛高價格捆綁。對技術難度大、風險程度高、確有必要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可適當體現價格差異。總結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專項調整經驗,按照技術勞務與物耗分開的原則,科學把握檢查化驗項目價格構成要素,通過集中采購等多種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動項目總價合理下降,切實向群眾傳導改革紅利。對于社會捐贈和應使用政府性資金購買的大型檢查治療設備,測算項目定價成本時,應按公益性原則扣除設備折舊、投資回報、還本付息等費用,主動將大型設備檢查治療項目納入動態調整范圍,持續降低偏高價格。
四、新增價格項目著力支持基于臨床價值的醫療技術創新
要加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受理審核進度,切實加強創新質量把關,旗幟鮮明支持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對優化重大疾病診療方案或填補診療空白的重大創新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對以新設備新耗材成本為主、價格預期較高的價格項目,做好創新性、經濟性評價。審慎對待資本要素驅動、單純謀求投資回報及地方保護特征的立項訴求,避免按特定設備、耗材、發明人、技術流派等要素設立具有排他性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對區域醫療中心從輸出醫院重點引進的醫療服務,原則上按本地現有價格項目對接,本地無相應價格項目的,簡化價格項目申報流程。
五、提升現有價格項目對醫療技術的兼容性
要以行業主管部門準許應用并明確技術規范的醫療服務作為受理審核新增價格項目的具體范圍。堅持服務產出導向的原則,積極對接國家醫保局下發的價格項目立項指南,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技術規范事項轉化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其中,技術規范所列醫療服務,現有價格項目可以兼容的,執行現有價格。屬于同一醫療服務的不同操作步驟、技術細節、崗位分工的,轉化為價格項目時,原則上合并處理,避免過度拆分。屬于同一醫療服務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應用,資源消耗差異較大的,作為現有價格項目的加收或減收項;資源消耗差異相近的,作為現有價格項目的拓展項,按現有價格項目收費。屬于醫院應盡義務或內部管理事項,在項目成本構成和價格水平中體現,不單獨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六、正確處理醫療服務價格和醫藥集中采購的關系
明確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耗材集中采購各自的功能定位,價格調整觸發機制與藥品耗材集中采購不直接掛鉤,調整總量不直接平移置換。對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深度關聯的項目,要準確分析集中采購產生的具體影響,分類施策、科學協同。其中,耗材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虛高價格經集中采購擠出水分后,相關定價偏低的項目優先納入價格動態調整范圍,必要時可實施專項調整;耗材合并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中、不單獨收費的,根據集中采購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適當降低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向群眾釋放改革紅利。
七、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工作的主動性、科學性、規范性
堅持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理念,整體謀劃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主動適應醫療保障和醫療服務協同高質量發展需要,統籌銜接分級診療、醫療控費、醫保支付、薪酬制度、醫院運營等改革,引導公立醫療機構踐行落實公益性,形成綜合效應。指導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城市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建立健全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技術支撐體系,精心設計總量調控、分類形成、動態調整、監測考核的程序、規則、指標和參數體系,提升醫療服務價格管理信息化標準化水平。建立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溝通協商機制,明確醫院參與價格形成的規則程序,引導醫療機構主動履行醫療服務成本管控、優化醫藥費用結構、拓展價格調整空間等責任。做好醫保基金監管與醫療服務價格機制、醫院申報新增價格項目等工作的協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2年7月11日